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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設地抵繳遺產稅 財部決限縮

更新日期:2009/09/22 04:09

持有後才變更 仍可全額抵繳

 

〔記者鄭琪芳/台北報導〕為防堵有錢人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,財政部決定修改「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」,限縮公設地抵繳遺產稅,購買公設地抵繳遺產稅,抵稅上限以「公設地公告現值占遺產總額的比率」為準,但持有後才變更為公設地,仍可全額抵繳遺產稅。

 

財政部賦稅署說明,公設地的市價不到公告現值的兩成,但抵稅價值是以公告現值計算,部分有錢人為了節稅,大量低價買進公設地,再以公告現值抵稅,過去綜所稅「捐地節稅」一度相當盛行,國庫每年流失數百億元稅收,後來財政部發布解釋令防堵,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的漏洞仍然存在。

 

全面限縮衝擊大 改折衷方案

 

雖然遺產稅稅率已由五十%大幅調降至十%,財政部仍決定限縮公設地抵繳遺產稅,最初方案是全面限縮公設地抵繳遺產稅,抵稅上限一律以「公設地公告現值占總遺產的比率」為準,但行政院認為影響層面太大,而且不盡公平,財政部因此改提折衷方案。

 

財政部賦稅署指出,折衷方案讓「自始持有者」仍可以公設地全額抵繳遺產稅,所謂「自始持有者」,是指持有當時並非公設地,後來才被劃分為公設地;如果買進時就已經是公設地,則不能全額抵繳,抵稅上限以「公設地公告現值占遺產總額的比率」為準。

 

舉例而言,若被繼承人生前買進公設地公告現值一千萬元,遺產總額一億元,遺產稅額八百萬元,以往繼承人繳納遺產稅時,可以公設地抵繳八百萬元遺產稅,未來只能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八十萬元「(一千萬元÷一億元)×八百萬元=八十萬元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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